113302820029771064/2015-91460
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2-2015-0001
廢止
財政綜合類
2015-08-07
2015-07-29
面向社會
慈財〔2015〕209號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履約驗收工作,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管理,保證政府采購質量,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杭州灣新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履約驗收及資金支付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是指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數量、質量、服務等要求,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綜合評定,并客觀、公正地做出驗收結論的一種事務性活動。
本辦法所指資金支付是指采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單位獲取貨物、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五條 ?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應當遵循誰采購誰驗收、按照合同辦事、客觀公正評價的原則。
第六條 ?慈溪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會同慈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下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履行對本市范圍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履約驗收及資金支付監督管理職能。
第七條 ?采購單位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及資金支付的主體,負責組織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及資金支付工作。
第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和資金支付的依據,采購單位、供應商應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購單位和供應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標的、數量、質量、供貨或完工日期、技術規格以及其他合同條款進行變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第九條 ?政府采購驗收方式:
(一)自行驗收: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不少于3人的驗收小組負責驗收。
(二)聯合驗收:合同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代表和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等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驗收小組負責驗收,相關專家應占驗收小組成員總數的半數以上, 可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第十條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方式:
(一)國庫集中支付: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采購單位,均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二)非國庫集中支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采購單位,按照原方式支付。
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混合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支付給供應商,支付原則上遵循先非財政性資金、后財政性資金的順序。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驗收程序:
(一)成立驗收小組
驗收小組由采購單位組織成立,并明確一名驗收負責人,負責整個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直接參與該項目采購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負責人,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二)驗收前準備
采購單位應當在實施驗收前根據項目驗收清單和標準,招標(采購)文件對項目的技術規定要求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承諾情況以及合同明確約定的要求,制定具體詳細的項目驗收方案。
(三)實施驗收
驗收小組應按照事先擬定的驗收方案,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按照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封存樣品、政府采購合同進行核對、驗收。驗收小組完成驗收后應及時編制驗收記錄(附件1)、驗收報告等驗收資料。驗收小組所有成員應在驗收資料上簽字,對驗收資料內容負責,并以書面形式將驗收資料報告采購單位。采購單位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檢測的,質檢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和市財政局視情安排人員現場監督驗收工作。
(四)驗收費用
驗收費用由采購單位負擔;采購項目需要重新驗收或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驗收或檢測費用由過錯方負擔;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驗收專家的費用支付可參照《慈溪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指導性意見》(慈公共資源〔2013〕29號)執行。
(五)填寫驗收單
采購單位根據驗收小組的驗收資料,在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中填報驗收單(附件2),驗收結果與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封存樣品、采購合同等有出入的,應在驗收單上載明偏差具體內容并提出處理意見;驗收合格的,驗收結論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服務已完成),驗收合格”等字樣;驗收不合格的,驗收結論應包括“貨物(或服務)不滿足合同要求,驗收不合格”等字樣。
印刷、紙張、車輛維修、車輛保險、會議培訓、公務住宿等協議定點采購項目,驗收單可自制。
(六)公告驗收結果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在本單位或本部門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七)誠信履約評價
采購單位根據供應商履約及驗收過程中的誠信情況作出評價意見,并錄入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
(八)驗收資料存檔
采購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驗收方案、驗收記錄、驗收報告等驗收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并將采購驗收資料歸入采購項目檔案,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
第十二條 ?驗收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驗收不合格的,采購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
(一)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支付程序
1、編制用款計劃。采購單位應在每月20日前申報政府采購項目需支付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并下達用款計劃。
2、資金支付申請。采購單位在批復的用款計劃內,填寫《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3),同時憑發票、合同(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鑒證或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和驗收單(須是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填報生成)等相關資料,向財政部門國庫執行機構提出支付申請。
3、資金支付結算。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門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審核同意意見,將資金支付給供應商,并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件4),作為采購單位收到和付出款項的核算憑證。
若采購金額超過用款計劃,采購單位需按預算審批程序審批后再予支付。
(二)非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支付程序
采購單位憑發票、合同(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鑒證或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和驗收單(須是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填報生成)等相關資料,向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資金支付。
(三)非財政性資金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支付程序
采購單位根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或者合同約定支付非財政性資金。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職責:
(一)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并在驗收環節明確責任人員;
(二)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驗收并填寫驗收單;
(三)在組織和參與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向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反映,不得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合同約定的;
(四)妥善保管采購驗收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
(五)對供應商誠信履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六)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申請和結算,因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支付等違約責任的,自行負責;
(七)對支付申請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 ?驗收人員職責:
(一)具備與采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按照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各項承諾、合同要件、技術方案、配置型號等內容進行驗收,不得私自改變驗收標準,降低驗收等級;
(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獨立提出驗收意見并對自己的驗收意見負責,如果驗收意見與事實不符,損害采購單位或者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驗收結束后編制驗收資料,簽署驗收意見;
(五)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及時書面向采購單位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采購單位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并追究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供應商職責:
(一)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在簽訂合同后,主動與采購單位聯系,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貨物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規定;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范的要求;
(四)協助采購單位驗收貨物,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的質量、售后服務等負責;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應會同市財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政府采購項目驗收記錄
2.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
3.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
4.財政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
慈溪市財政局 ? 慈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