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19-88824
市醫療保障局
本單位文件
有效
政法綜合類,醫保類
2019-10-31
2019-10-31
面向社會
慈醫保〔2019〕18號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法治醫保建設,規范權力運行,現將《慈溪市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減少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和《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相關科室擬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時性、應急性行政執法決定除外。
法制審核意見或建議供業務科室參考。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
(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應組織聽證的;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可能受到重大影響的;
(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數較多或者爭議較大的;
(四)行政執法事項疑難、復雜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制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局職責;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初步處理意見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超過法定時效。
第五條 ?法制審核不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真偽、全面,行政許可決定適用的政策、標準、規范等實體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二)行政執法現場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偽;
(三)其他在法制審核環節難以發現真偽、缺漏的事實和材料。
第六條 ?需要法制審核的,業務科室應當按序編排材料予以報送,同時還需提供以下說明:
(一)對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簡要事實及證據目錄;
(二)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所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條款;
(三)認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問題;
(四)認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顯不當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七條 法制審核工作流程:
(一)業務科室填寫《慈溪市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并報送第六條所列材料;
(二)局辦公室(人事法規科)在5日內完成審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顯不當的意見,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議;特殊情況下,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3天。
(三)業務科室認為法制審核意見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關擬做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業務科室對法制審核意見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法制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局辦公室(人事法規科)提交書面異議,經協商研究,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交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 ?法制審核僅限于書面審查,不包括赴現場調查核實、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協調、參加行政許可聽證會等工作。
對難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顯不當的,局辦公室(人事法規科)可以建議提請專家或者第三方審查。
提請專家或第三方審查的,由業務科室牽頭承辦,局辦公室(人事法規科)相關人員參與。
第九條 ?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書面審核意見建議等,應當作為副卷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
2.市醫療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