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68511377N/2026-194666
市應急管理局
事故調查報告
應急管理
2026-04-17
2026-04-10
面向社會
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浙安委辦〔2021〕37號)和《寧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甬安委辦〔2021〕58號)要求,受慈溪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慈溪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總工會、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附海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事故評估工作組,對慈溪附海鎮慈溪市附海雯馨電器廠“2·19”一般車輛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評估工作組通過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核查抽查,查清了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具體舉措及工作成效;查明了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建議等落實情況,形成了事故評估報告。經評估,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處罰情況已經落實,整改措施和建議已閉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5年2月19日11時10分許,位于附海鎮觀附公路602號店面西側馬路旁,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8.3萬元。經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權,由慈溪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總工會、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附海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慈溪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2025年4月18日,市政府對該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慈溪市附海雯馨電器廠(以下簡稱雯馨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雯馨廠系個體工商戶,調查發現經營者王某某已于2025年1月23日意外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免于處理。
(二)叉車駕駛員陳某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事故調查報告建議慈溪市應急管理局將事故情況函告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灣新區分局予以處理。經核實,慈溪市應急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11日將事故情況函告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灣新區分局。2025年8月7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灣新區分局對陳某某進行行政約談。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要求及落實情況
(一)批復要求雯馨廠要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二)批復要求陳某某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嚴格落實叉車操作的相關規定,不得違規作業,叉運貨物時要確保貨物碼放穩定且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三)批復要求附海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企業使用叉車作業的監督管理,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
事故評估組通過評估核實,雯馨廠已關停,不再從事生產作業。事故評估組對附海鎮的同類生產經營單位慈溪市中工金屬制品廠進行了評估,發現存在配電箱前堆放油料桶等雜物的問題,暴露出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還需要進一步夯實。
五、相關工作建議
(一)開展叉車使用安全專項排查整治。以本起事故為警示,對轄區內使用叉車等特種設備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全面摸排,建立動態監管臺賬,重點檢查叉車作業區域是否設置物理隔離設施、安全警示標識是否齊全、操作規程是否完善、外來人員進入作業區域是否落實登記和告知制度等。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發現—整改—驗收—銷號”的閉環管理臺賬,確保整改到位。
(二)強化鎮街日常安全巡查和監管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議附海鎮依托應急消防管理站,進一步充實基層安全監管力量,將轄區內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叉車使用單位納入日常巡查范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管得住”。
(三)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針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安全培訓不足的特點,建議附海鎮組織開展叉車安全操作、危險區域管控、外來人員安全管理等專題培訓,將事故案例納入培訓內容,采取“以案說法”“現場教學”等方式,提升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同時,督促叉車使用單位嚴格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叉車。
慈溪市安全生產辦公室
2026年4月10日